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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江西省农业机械化协会秘书处 时间:2022-05-16

源网页: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2/5/13/art_27882_3957355.html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相关农机企业:

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之年,也是乡村振兴全面展开的关键之年,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下发的《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试验鉴定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农机试验鉴定是农机化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农民选购先进适用农机的关键一环,是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的首道关口。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应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全力以赴为农民选机购机用机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技术支撑;严格按《江西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有关要求,强化内控管理,规范高效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工作;严把鉴定质量关,绝不能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农机产品通过鉴定;强化纪律约束,绝不能出现以鉴定名义“搭车收费”。农机产销企业应按要求参与农机产品试验鉴定,确保申请鉴定的产品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并通过“江西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平台”自愿提出鉴定申请。由销售企业提出鉴定申请的,应提交生产企业签署的委托书。

二、强化投档产品形式审核。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形式审核具体由省农技推广中心农业机械化技术研究与推广监测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技术研究与推广监测处应组建技术团队,充实技术力量,严格按《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办法》(附件1)有关规定开展投档产品形式审核,严把补贴机具形式审核关;要严格落实《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试行)》(附件2),认真履行异常情形报告责任。对投档过程中要求实地演示评价的农机产品,应及时组织市、县农机化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演示评价工作。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按时提交产品现场演示评价报告,否则将按政策有关要求处理。农机新产品的成套设施装备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完成生产(建设)企业资质和产品条件形式审核。

三、加强政策实施过程监管。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各地应加强政策实施过程监管,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补贴政策实施与机具核验等工作。机具核验严格按《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附件3)执行,保障补贴机具“真人、真机、真买”。核验中发现异常情形,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要求主动排查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防患补贴实施风险,防止套补、骗补行为发生。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探索对补贴额小于2000元的非安装类小型机具采取视频远程核验,资金兑付后按不少于10%的比例抽验的方式核验机具,便利购机者办理补贴,核验时通过位置共享确定机具所在位置,通过视频截图保存相关核验依据。

对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按项目管理要求,以农机新产品补贴方式纳入购置补贴范围,依据《2021-2023年全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赣农规计字〔2022〕15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对成套设施装备开展现场验收,相关费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解决。第三方验收机构应按政策要求完成相关验收内容,出具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农业农村厅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开展的成套设施装备验收工作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全省通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稳步推进“三合一”补贴办理。继续实施“手机APP申请补贴、机具二维码识别、物联网轨迹监测”的“三合一”补贴办理方式。在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基础上,新增履带自走式旋耕机、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四轮乘坐式水稻有序抛秧机、油菜籽收获机4个品目或相关档次的机具纳入“三合一”补贴办理,实施“先用后补”。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22年9月30日为过渡期,2022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并在我省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新增机具须符合“三合一”补贴办理要求,具体按《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三合一”办理操作指引》(附件4)执行。

五、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信息公开是防患廉政风险、促进政策规范实施的有效措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一以贯之抓好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管理,及时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文件、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资金兑付、补贴资金规模及使用进度等信息;应按照《XX县XX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公示表》(附件5)要求,发布近三年本地区补贴受益对象。各地应切实加强补贴申请信息安全工作,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个人照片、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未经单位允许,任何个人不得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六、严格防范政策实施风险。充分发挥专业和技术优势,建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专家指导组,强化对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研究、宣传培训、咨询解答。从严从重查处骗套或抢占补贴等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实行全国联动处理。农机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农财两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督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有关要求,自觉担起参与政策实施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主动自查自纠,防范经销商和内部不法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或抢占补贴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主动向省农业农村厅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实施水平;应加强对本区域内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等购置情形的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情况、总结经验,最大限度降低政策实施风险;应按规定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调查、处理,共同维护良好的政策实施环境。


附件:1.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办法

2.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试行)

3.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

4.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操作指引

5.XX县XX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公示表



2022年5月11日

附件1


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机具投档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以下简称“投档”)工作,提高投档工作效率,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档,是指农机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投送投档信息,经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形式审核、汇总公示后整理公布,为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实行常年开放投档、定期开展形式审核。

第四条 投档实行网上投送,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根据本办法要求进行。

第五条 投档机具主要信息来源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参与投档的农机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投送、审核与公布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按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要求,及时公布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额一览表,做好年度投档工作安排,并与具体实施部门、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做好任务安排和工作衔接。

第七条 农机生产企业登录投档平台,填写企业信息,选择符合要求的机具,逐项核对鉴定平台传输的信息,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经其确认无误后投送。

第八条 农机生产企业应投送或提交以下资料和信息: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扫描页、获证(鉴定、认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厂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鉴定(认证)信息,包括鉴定(认证)证书颁发单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日期、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以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等;

(三)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整机铭牌照片,其中轮式拖拉机还应含翻倾防护装置侧面照片;

(四)企业投档承诺书(格式通过投档平台下载,开展投档工作时,通过投档平台上传电子版);

(五)企业认为需补充的信息;

(六)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其他资料和信息(不包括鉴定平台已推送的信息)。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授权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具体由中心农业机械化技术研究与推广监测处负责)做好补贴额一览表制定、产品投档形式审核、公示异议复核、投档产品演示评价等工作。具体事项包括:

(一)按部农机化司和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制定补贴额一览表,优化补贴额一览表相关数据和参数;

(二)对已投档机具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审核结果。对审核不通过的,应注明理由;

(三)汇总审核结果,并向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部门汇报审核情况,提出拟公示意见;

(四)对企业提出的异议,及时组织复核原申报信息、补充资料等,确属审核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五)组织并指导市、县做好投档机具现场演示、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部门审核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出的公示意见,并按要求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含:机具的大类、小类、品目、档次、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补贴额、鉴定(认证)证书编号、审核结果等。

第十一条 农机生产企业对于投档机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部门或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出意见。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应对企业提出的异议,及时组织复核原申报信息、补充资料等,确属审核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按程序汇总公布补贴机具信息表。相关资料由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保管,留存期5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若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一)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二)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四)省农业农村厅列明的不应投档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农机生产企业参与投档,应严格遵守投档规定,主动接受省农业农村厅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农机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

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异常情形,是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鉴定(认证)、机具投档、机具核验、违规行为处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或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情形或者存在可能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带来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发现异常情形需及时书面向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对本省出现的异常情形其他省也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本省存在的异常情形需要农业农村部来协调解决的,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需及时书面报告农业农村部农机化管理司。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异常情形报告需要政策实施主体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施其责。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处理由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负责,异常情形调查、认定、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鉴定(认证)信息异常情形与报告

第六条 产品鉴定(认证)信息异常,指企业及产品在参与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文件失效;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变更。

(三)产品结构、型式发现变化,或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鉴定大纲允许变化的范围。

(四)产品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

(五)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

第七条 市县农机化管理部门和省农机鉴定机构在工作中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接到上述异常情形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按要求处置。如发现在其他省也有可能存在类似情况,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管理司报告。

第三章 投档异常情形与报告

第八条 投档异常,指企业及产品在参与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投档。

(二)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参与投档。

(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投档。

(四)存在产品补贴资质已被注销或撤证的情况参与投档。

(五)不在我省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参与投档。

(六)补贴投档参数不符合我省发布的相关档次参数的机具参与投档。

(七)在企业知情的情况下,将涉及举报、投诉情况未处理完成的机具参与投档。

第九条 市县农机化管理部门、补贴产品投档审核单位、农机生产企业在工作中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接到上述异常情形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按要求处置。如发现在其他省也有可能存在类似情况,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管理司报告。

第四章 核验异常情形与报告

第十条 核验异常,指补贴产品核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落实承诺践诺不到位。

(二)提供不实申请信息(包括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

(三)存在虚构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行为。

(四)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补贴机具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申请补贴。

(六)大批量补贴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

第十一条 市县农机化管理部门在机具核验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接到上述异常情形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按要求处置。如发现在其他省也有可能存在类似情况,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管理司报告。

第五章 违规行为处理异常情形与报告

第十二条 违规行为处理异常,指对企业违规行为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调查核实过程中产销企业不配合、提供虚假材料或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二)约谈过程中产销企业不配合或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三)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异常情形。

第十三条 市县农机化管理部门在违规行为处理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接到上述异常情形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按要求处置。如发现在其他省也有可能存在类似情况,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管理司报告。

第六章 其他异常情形与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取消补贴资格的企业及产品,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应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管理司报告。

第十五条 市县农机化管理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外的其他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应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接到上述异常情形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按要求处置。如发现在其他省也有可能存在类似情况,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管理司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产销企业主动报告异常情形的,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经营行为处理过程中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3


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

 

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是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发挥的关键举措。为指导各地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核验内容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是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补贴机具信息。补贴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登记证书)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验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证明、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机具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增加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

鼓励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实行双人交叉核验或个人核验、单位内部集体会审双重审核,探索对补贴机具核验结果实行基层农机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等有关方面共同参加的集体会商。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资料核验和机具核验未通过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四)复核登记。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

   (五)公示报送。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二)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三)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四)严格监督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鼓励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

附件4


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

操作指引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1〕27号)要求,为稳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方式创新,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全面提升风险防控水平,我省继续对部分机具实施“三合一”补贴办理,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一、操作方式

机具出厂前由生产企业加施唯一身份识别二维码,加装具有定位功能的北斗终端并将作业轨迹等数据直传到物联网辅助管理系统。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购机后通过“手机APP申请补贴、机具二维码识别、物联网轨迹监测”的“三合一”方式办理补贴,待机具的作业面积累计达到20亩(含)后即可兑付补贴资金。

二、机具种类范围及实施时间

(一)机具种类范围。列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范围的机具包括: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履带自走式旋耕机、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四轮乘坐式水稻有序抛秧机、油菜籽收获机共7个品目或档次的机具

(二)实施时间。前期已实行“三合一”补贴办理的机具(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继续执行。其他新增实行“三合一”补贴办理的机具,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22年9月30日为过渡期,2022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并在我省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新增机具须符合“三合一”补贴办理要求,否则无法办理补贴。

三、相关操作要求

(一)生成补贴机具二维码

1.生产企业注册登录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nj2wm.com)后,根据系统提示添加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发动机编号、发动机标定功率等信息,生成补贴机具二维码标识。

2.机具二维码标识应符合《农机购置补贴用二维码 编码规则》(T/NJ 1265—2020/T/CAAMM 80—2020)要求,使用金属材质铆接固定安装于机具醒目位置,方便手机扫描。二维码标牌可以与原产品铭牌合二为一,也可以在原产品铭牌邻接位置单独铆接固定。

3.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要通过二维码系统配套的APP核验工具(登录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可下载),核查该二维码是否能够正常读取,因二维码信息不能正常被读取而影响购机者补贴申请办理的,相应损失全部由生产企业负责。

(二)安装北斗定位终端

1.生产企业要在机具出厂前安装北斗定位终端,满足《农机购置补贴北斗定位终端硬件说明》要求,符合《农机购置补贴北斗定位终端数据传输协议 (V2.0.0)》等规定,确保数据能够按要求直传到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物联网辅助管理系统,且传输数据信息的能力不能少于3年(自购机之日起计算)。

2.机具安装北斗定位终端后,要在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中将北斗定位终端设备编号(IMEI号)与机具出厂编号进行绑定,实现“一机一码一终端”。

3.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提供北斗定位终端配套的企业,使用农机物联网开发者平台(http://dev-iot.dtwl360.com)对接通信协议,并在该平台添加安装的北斗定位终端,确保安装在农机上的北斗定位终端数据传输对接成功。企业可在物联网开发者平台或二维码配套APP上,查看机具轨迹数据是否上传成功。因北斗终端未能按要求传输数据,影响购机者补贴申请办理的,相应损失全部由生产企业负责。农机生产企业应确保二维码、北斗定位终端符合相关要求,发现问题后及时整改到位,因其自身存在原因导致购机者补贴无法正常申请办理的,将取消相关企业所有产品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附件5


XX县XXXX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公示表


公示单位: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购机者

补贴机具

补贴资金

所在乡(镇)

购机者姓名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产品名称

购买机型

经销商

购买数量(台)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合       计